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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9-11    点击次数:

市总工会

2014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根据2013年7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31号)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总工发〔2013〕8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统筹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服务面向全体职工,旨在保障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体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互助保障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的绍兴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组织申报、统一组织参加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以下简称互助保障),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须全部参加。

第二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互助保障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三条 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受理各单位缴纳互助金的时间为:2014年为4月1日至6月30日,以后为每年的12月,以便跟医保年度一致。各基层工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绍兴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办理手续并缴纳互助金。

第四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互助活动期从单位缴纳互助金到帐后次日零时至本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五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六条 互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参加活动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互助金鼓励职工个人负担或部分负担,也可由单位统一支出。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七条 互助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经营情况每年向社会公示。互助保障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宣传、奖励等费用由市及区、县(市)总工会承担,一律不得在互助金中支出。互助金使用情况接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市总工会经审委、各级工会和社会的监督审查。如当期互助金不足补助,不足部分由市总工会负责补足;如当期互助金产生结余,部分可用于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大病等救助,其余部分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

第八条 互助保障费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最高补助标准为每人5万元。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付部分,按80%计算支付补助金。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

2.未参加绍兴市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按住院医疗总费用(不包括应由个人自费、自理部分,分不清个人自费、自理部分的在总医疗费中按医保规定20%扣除后)的30%计算支付补助金。

住院津贴按每天25元的标准补助,一个互助期内累计最多补助20天。特殊门诊不支付住院津贴。

第九条 转外就医人员需提供转外就医证明,并在社保结算完成后再申请补助。

第十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以分次或累计申请补助。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第十一条 对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开始30天后发生住院治疗的,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第十二条 职工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互助期满之日前已按规定续保(续保必须由单位统一组织),则分别按前后两个互助期计付医疗补助金。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办理:

1.《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银行卡号,如他人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出院记录。

4.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及各代办处在接到职工的申请补助报告和相关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应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 参加活动人员在50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在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及慰问金申领总额未超过本单位缴纳的互助金总额30%的剩余部分(即本单位缴纳的互助金总额的30%减去本单位已申领的补助金及慰问金),应在本互助期满后的第三个月回拨给单位工会,用于职工的医疗互助保障。

第十七条 职工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的,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单位新参加的人员除外),但间断期间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规定。如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提前续交期间不与上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

四、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互助责任: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伤、交通事故、职业病、生育等发生医疗费用。

4.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因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申请补助的,补助机构应当予以拒绝;补助机构已经发放补助,事后查实的,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对采取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慰问金制度

第二十条 参加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互助期内因病死亡的,给予一定的慰问金。一个互助期满后互助金有结余,且超过当年总互助金10%,可用超过部分给予家庭发生重大疾病的参保职工一定的慰问金。慰问金的发放由市职工互助互济会提出方案,经绍兴市总工会分管领导审核,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具体实施。

六、互助保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互助保障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实施,并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第二十二条:互助保障实施机构设在绍兴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保障业务办理。

第二十三条:成立绍兴市职工互助保障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对互助保障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绍兴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人员登记表(分工会).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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